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慶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世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原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16
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其請求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80,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8,933元,而原告已繳納18,816元,故尚應繳納裁判費117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TPEV-114-北簡-1465-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