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張東凱
被 告 林信宏
莊桂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8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林信宏、莊桂騰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
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亦包括在內;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信宏、莊桂騰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8號妨害秩序
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林信宏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
告莊桂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同案被
告黃信嘉、廖健廷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本院審酌本件關於被告
林信宏、莊桂騰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劉鈺澤
部分將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KSDM-112-附民-76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