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洪建宗
黃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35,804元 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307,408元 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TTDV-114-司促-87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