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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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蔡莉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88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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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文台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滯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87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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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方潘曌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85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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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施松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859-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洪建宗 黃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35,804元 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307,408元 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14

TTDV-114-司促-877-20250314-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游羽恩 柯澄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4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114 年1月21日,付款地為臺東縣○○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14

TTDV-114-司票-51-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瑛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 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 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9條及第81第1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瑛展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係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90年1月13日與原債權人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時未滿20歲且尚未 結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佐。又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皆僅有債務人之母親簽名,本院 於114年2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書或債務人成年後承認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 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據債權 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3

TTDV-114-司促-377-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宇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 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 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9條及第81第1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宇崙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係 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106年11月30日與債權人簽訂分期 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時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屬限制行 為能力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債權人提 出之申請書僅有債務人之母親簽名,本院於114年2月17日通 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債務人成年 後承認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據債權人補正。揆諸上開 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3

TTDV-114-司促-491-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鄒永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3

TTDV-114-司促-613-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新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3

TTDV-114-司促-387-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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