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24號
原 告 呂永生
被 告 林岳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TCEV-113-中小-4724-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