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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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靖晟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 。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貳佰捌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 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 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13年 度司促字第28945號),惟被告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 發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情,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9月26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的價額核 定為1,183,477元(計算式:0000000元+101677元=0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081,800 1 利息 1,081,800 113/2/25 113/9/26 (215/366) 16% 101,677.38 小計 101,677.38 總計給付金額 1,183,477

2024-11-18

TCDV-113-補-2669-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劉逸楓 代 理 人 陳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鈦力有限公司單白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112年12月20日 166,770元 AK0563967

2024-11-18

TCDV-113-除-395-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郭莉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46415-0 1 320

2024-11-18

TCDV-113-除-387-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王世佑即銘揚興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巨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寶錢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13年5月5日 10,937元 AT9305880

2024-11-18

TCDV-113-除-394-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吳宛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王麗玉 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113年2月29日 45,000元 RD2361449

2024-11-18

TCDV-113-除-388-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中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洪嘉穗 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3年1月31日 12,260元 UA4497387

2024-11-18

TCDV-113-除-383-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楊仁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254290-1 1 10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254291-3 1 1000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256256-4 1 1000 004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61068-3 1 1000 00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61069-5 1 1000 006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61070-1 1 1000 007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64172-0 1 1000 008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67051-8 1 1000 009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67361-4 1 1000 010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272176-5 1 1000 01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272177-7 1 1000 01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272178-9 1 1000 01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89405-3 1 360 014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99637-8 1 628 01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06037-0 1 919 016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8022-2 1 174 017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109870-3 1 364

2024-11-18

TCDV-113-除-385-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洪仲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74 1 1000 002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75 1 1000 003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76 1 1000 004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77 1 1000 005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78 1 1000 006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79 1 1000 007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0 1 1000 008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1 1 1000 009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2 1 1000 010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3 1 1000 011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4 1 1000 012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5 1 1000 013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6 1 1000 014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7 1 1000 015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8 1 1000 016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89 1 1000 017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0 1 1000 018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1 1 1000 019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2 1 1000 020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3 1 1000 021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4 1 1000 022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5 1 1000 023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6 1 1000 024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7 1 1000 025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8 1 1000 026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599 1 1000 027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0 1 1000 028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1 1 1000 029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2 1 1000 030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3 1 1000 031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4 1 1000 032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5 1 1000 033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6 1 1000 034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7 1 1000 035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8 1 1000 036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09 1 1000 037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0 1 1000 038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1 1 1000 039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2 1 1000 040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3 1 1000 041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4 1 1000 042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5 1 1000 043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6 1 1000 044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7 1 1000 045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8 1 1000 046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19 1 1000 047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20 1 1000 048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21 1 1000 049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22 1 1000 050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6623 1 1000

2024-11-18

TCDV-113-除-389-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劉崇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92-NA-0005845-4 1 1

2024-11-18

TCDV-113-除-384-202411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卷內代號AB000-A111421,真實姓名年籍及 兼法定代理人 乙女(即甲女之母,卷內代號AB000-A111421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丙男(即甲女之父,卷內代號AB000-A111421C,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800 000元+500000元+5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2024-11-18

TCDV-113-訴-1825-202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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