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潘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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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2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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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O THANH DUY 中文名杜成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 THANH DU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O THANH DUY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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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清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清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清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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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O THAI SON杜泰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 THAI S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O THAI SON因殺人罪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2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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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智雄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雄前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付保護管束者 ,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 判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 估報告表、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強制 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 、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 狀態維護清單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 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7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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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錦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錦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錦華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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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幸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幸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幸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 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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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左大晟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大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左大晟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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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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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 宅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復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2號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 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 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暨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 料,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儒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上訴字第3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在案。於民 國111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 7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8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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