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良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MLDM-113-訴-601-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