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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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御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006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20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45-2025031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楊鈞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 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CTDV-114-司促-1365-20250314-3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高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7,235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49-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子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198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09-2025031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唐振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247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ULDV-114-司促-1485-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管怡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 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03-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唐詩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185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二筆信用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有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26 日申辦信用貸款42萬元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即請求本金 352,185元),未有另一筆申辦信用貸款35萬元之釋明文件( 即請求本金325,197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 債權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7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 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3-司促-13949-20250314-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壹拾陸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CTDV-114-司促-3154-20250313-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江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違約金為每個 月一期計收,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CTDV-114-司促-3152-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胡鎰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十五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 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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