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李姿瑩
被 告 陳正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正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PTDM-112-交附民-130-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