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共找到 234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照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照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照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109年(聲請書誤載為112 年)7月28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1年確定,現在 監獄執行中,且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9 號、109年聲字54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1年確 定,二案於109年4月9日送監執行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31號函核准假釋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該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2024-11-26

HLDM-113-聲保-48-20241126-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昭廷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 、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三、禁止對被害人AE000-Z000000000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 國112年7月2日入監執行,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 報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 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或「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並 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2項所列第1款至第3款事項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 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1項 )。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 ,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 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 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 之事項(第2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 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6號(下稱甲案)判決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7月2日入監執行,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579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57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判決書、戶口名簿、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調查分類直接調 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收容人犯次 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並審酌受 刑人知悉甲案之被害人AE000-Z000000000(甲案所載代號AE 000-Z000000000號、000年0月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該 案卷證)係未滿12歲之女童後,竟引誘被害人AE000-Z00000 0000拍攝胸部、下體等部位,遭被害人AE000-Z000000000之 母察覺而未得逞,現經核准假釋出監,為保護甲案之被害人 AE000-Z000000000之安全,認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至3款規定,禁止受刑人對 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禁止受刑人對本案 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併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另應於假釋期間付保護 管束,因而認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6

KSDM-113-聲保-204-20241126-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連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13年7月、民國104年2月16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6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庭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庭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庭豪前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民國111年9月26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少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少凱前犯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11月、16年6月、民 國101年3月5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5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淳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淳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淳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民國112年2月24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8-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燦前犯侵占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民國112年6月30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7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世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興前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民國111年9月20日入監),在監獄 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8-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民國108年4月12日入監 ),在監執行中,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凱前犯重傷害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民國108年7月18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6-2024112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