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照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照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照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109年(聲請書誤載為112
年)7月28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1年確定,現在
監獄執行中,且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9
號、109年聲字54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1年確
定,二案於109年4月9日送監執行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31號函核准假釋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該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HLDM-113-聲保-48-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