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補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家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詹茗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如珍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之父母、祖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之 「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之財產清冊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㈢由關係人孫如瑛親自出具其願任會同開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孫如珍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四、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住址如有誤繕,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一併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2025-02-17

NTDV-114-家補-24-20250217-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7

HLDV-114-司家補-8-20250217-1

家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受監護宣告人 莊吉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以及聲請人就任監護 人後,受監護宣告人莊吉之財產明細,以及自受監護宣告日 起支出之明細及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亦應於補正前項同時,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莊吉現住何處?聲請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是否 為應受監護宣告人莊吉之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㈡本件許可處分對應受監護宣告人莊吉而言有何利益,並應檢 附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是否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莊吉與 他人協商訂立契約或覓得交易之對象?如有契約草案等相關 資料並應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2025-02-17

NTDV-114-家補-23-20250217-1

家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瑋承 代 理 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游素梅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游素梅全部子女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由賴宏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同 意,應具狀敘明理由)。 ㈡推舉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願任之同意書。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之女賴姵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備註:聲請人應特定醫 療院所,本院方可函請該醫療院所排定鑑定日程)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之醫療養護費用係由何人給付 ?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㈦聲請人之確切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2025-02-17

NTDV-114-家補-21-20250217-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3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2025-02-17

TNDV-114-家補-58-20250217-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2025-02-17

TNDV-114-家補-63-20250217-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A2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2025-02-17

TNDV-114-家補-39-20250217-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3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2025-02-17

TNDV-114-家補-55-20250217-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4

HLDV-114-司家補-6-20250214-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4

HLDV-114-司家補-4-202502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