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姚治國
向武雄
被 告 余致力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姚治國部分: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25,799元、特休
未休工資253,512元、三節福利金100,500元,合計請求1,
179,811元。
㈡原告向武雄部分:加班費810,169元、特休未休工資184,36
4元、三節福利金81,000元、年終獎金16,500元,合計請
求1,092,033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271,8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3,57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715元(計算式:23,572元×2/3=1
5,7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
,857元(計算式:23,572元-15,715元=7,8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TCDV-113-勞補-793-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