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顏國雄
代 理 人 宋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37297-2 315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4072-7 15
PCDV-113-除-766-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