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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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顏國雄 代 理 人 宋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37297-2 315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4072-7 15

2025-03-21

PCDV-113-除-766-202503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素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3-21

SLDV-114-除-67-202503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賴彥羽(即賴文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345940 1 117

2025-03-21

TPDV-114-除-144-2025032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397-9 1 300

2025-03-21

PCDV-114-除-27-2025032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滄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 於113年7月31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3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15962-9 股票 1 330 變更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2025-03-20

KSDV-114-除-19-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陳 達 代 理 人 王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58979-1 1 560

2025-03-20

TPDV-114-除-372-202503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許黃金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9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 於113年9月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31970-5 股票 1 2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67970-5 股票 1 1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31954-8 股票 1 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2025-03-20

KSDV-114-除-46-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余心儀(即余季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屆滿(因同年月4 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6日),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17186 1 5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896787 1 82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345344 1 632

2025-03-20

TPDV-114-除-265-202503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易威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李碧雯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李繼德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李碧蕙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6-2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7-4 1 10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8-6 1 100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9-8 1 1000 0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5588-6 1 984 00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1359-2 1 249 007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5420-0 1 523 008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52178-4 1 575

2025-03-20

PCDV-114-除-55-202503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王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 3年11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624009-0 股票 1 110

2025-03-20

CTDV-114-除-45-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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