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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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3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邱謝璋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第一商銀圓山 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商業保險 資料等,而上開第三人銀行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此有債權人 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1-01

PCDV-113-司執-172333-2024110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5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高元宏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務 人 塏燁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  兼法定代理 高邦富  住○○市○鎮區○○路000號2樓   人           債 務 人 王惠櫻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司執字第11900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及商業保險資料等,核其應 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 住所地均已遷至桃園市,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1-01

PCDV-113-司執-172535-2024110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46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符璽豫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志舜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6樓之4,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 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 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0-30

PCDV-113-司執-171465-2024103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87號 債 權 人 王乃媜  住○○市○○區○○○路000號5樓511             室                           送達代收人 方歆寍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儀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動產汽車,並聲請查 調債務人之勞保、集保及銀行保險資料等,而該動產所在地 位於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動產所在地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0-29

PCDV-113-司執-169587-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林莉臻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0-29

PCDV-113-司執-169212-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1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林素如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0-29

PCDV-113-司執-169197-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何沛緹即何富莉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元大、國泰人壽 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 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 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 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0-29

PCDV-113-司執-169209-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吳國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國泰人壽 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 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 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 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0-28

PCDV-113-司執-169224-20241028-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0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劉美惠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0-28

PCDV-113-司執-168004-20241028-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86號 債 權 人 魏惠貞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債 務 人 黃冠錡  住○○市○鎮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執行業務所 得或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調其勞保、集保及郵局存款等資料 ,而債務人目前任職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高雄 市鼓山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所得資料在卷可稽。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0-28

PCDV-113-司執-169586-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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