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芳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芳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MLDM-113-原訴-28-20241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