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長久之時日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張毓芳 被 告 鍾永峰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 號○○○○○○○○○) 居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MLDM-113-附民-514-20250313-1

交簡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羅文彬 被 告 邱衣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1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MLDM-114-交簡附民-8-2025031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王鈺婷 被 告 林泓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7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3

TNDM-114-附民-477-20250313-1

原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江貞凌 被 告 王孟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6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為 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2025-03-12

HLHM-113-原附民-20-20250312-1

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劉書嫣 被 告 劉建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2025-03-12

MLDM-113-附民-464-20250312-1

重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邱陳素琴 被 告 李致榮 張柏愷 楊采峯 黃瑋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2025-03-12

KLDM-114-重附民-4-20250312-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葉騰彬 訴訟代理人 李文豪 被 告 何祥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NDM-114-附民-43-20250312-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寶琴 被 告 張慶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2025-03-12

KLDM-114-附民-113-20250312-1

交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林子予 被 告 吳佛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ILDM-113-交附民-167-20250312-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珮如 被 告 楊協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為 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2025-03-12

HLHM-114-附民-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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