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坤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53號、第874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CHM-114-聲保-40-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