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昱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
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
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
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2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
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
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
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80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
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
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
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93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
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
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
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5748-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