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呂曉慧
吳芋漩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原 告 劉立偉
林文卿
李旭明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
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
,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TCDM-113-原附民-24-20241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