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陳益新
陳益雄
陳碧鳯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
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
人陳美眞、黃陳美香請求將其等與被告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及建物分割為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
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0萬9,3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土地 編號 分 割 標 的 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面積 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陳美眞應繼分比例 被代位人黃陳美香應繼分比例 被代位人陳美眞、黃陳美香應繼分所得之合計利益(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地號 3萬3,700元 80平方公尺 4分之2 6分之1 6分之1 44萬9,333元 2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 3,600元 1,836平方公尺 全部 6分之1 6分之1 220萬3,200元 房屋 3 臺南市○里區○○○00○00號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47萬300元 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 被告陳美眞應繼分比例:6分之1 被告黃陳美香應繼分比例:6分之1 15萬6,767元 合計280萬9,300元
TNDV-113-補-1079-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