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3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
、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
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3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明輝,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為清償時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擔保物提供人將擔保物所有權移
屬於抵押權人。
債務人王明輝於⑴⑵民國104年3月27日⑶民國111年3月28日分別
向聲請人借款⑴4,880,000元⑵3,120,000元⑶2,990,000元,約
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16年3月2
7日⑶民國116年3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3年10月10日⑶民國113
年11月1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
計6,858,08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抵押物之第一類不動產
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款欠款證明(即攤還收
息記錄查詢)、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不動產附表、存證
信函及回執、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景美 337-24 186.51 33分之1 2 臺中市 北屯區 景美 337-28 36.59 全部 3 臺中市 北屯區 景美 338-21 265.16 3000分之72 4 臺中市 北屯區 景美 338-23 41.4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57 臺中市北屯區景美段337-28、338-23 主要用途:住宅、 停車空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53.25 二層:50.53 三層:50.53 四層:31.14 地下一層: 60.40 合計:245.85 陽台:15.89 雨遮:2.2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99.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0
TCDV-114-司拍-39-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