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被 告 麥燦文
慕少萍
麥峻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麥燦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至支付命令聲請日即113年9月6日之前1日
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
2萬4,7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8,82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萬8,3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5,781,486 113/5/25 113/9/5 (104/365) 2.625 267,626 2 違約金 35,781,486 113/6/25 113/9/5 (73/365) 0.2625 18,785 3 利息 34,801,693 113/5/25 113/6/24 (31/365) 2.625 77,589 4 利息 34,801,693 113/6/25 113/9/5 (73/365) 3.625 252,312 5 違約金 34,801,693 113/6/25 113/9/5 (73/365) 0.3625 25,231 合計(本金+利息+違約金) 71,224,722元
SLDV-114-補-136-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