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31號
原 告 詹宗翰
被 告 洪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准依原告之聲請,對
之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7時1分許,在自宅接到
自稱新光影城人員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謂因公司個資
外洩,伊購票券將遭扣款,嗣依自稱中信銀行專員來電引導
操作網路銀行,復指示伊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為附表所示
時間之轉帳行為,始察覺遭詐取款項。被告為詐欺集團一員
,因故意共同不法侵害伊存款之財產權,致伊受有新臺幣(
下同)49,985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伊49,98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及本
院均未提出任何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112年10月17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
轉運站,以放置於置物櫃內之方式,將其設於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板信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板信銀行帳戶)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
行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彰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陳坤」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期約獲得每月
30萬元之不法對價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嗣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包含原告之被害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
記載),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付附表所示
款項至彰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領出,以此方式掩飾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情,業據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在
卷(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1224號卷第77頁),且有
土銀帳戶、一銀帳戶、板信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彰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洪啓榮與暱稱「陳坤」LINE
對話紀錄截圖32張、詹宗翰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
易明細截圖2張、iPASS電子支付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
等件附於刑事卷可參,足認原告之主張已屬有據。
(三)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
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有送達證書
可參(本院卷第69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前揭規定,被告對於原告所主
張其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
告受有49,985元之損害乙情,視同自認,原告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依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
害49,98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8月27日(本院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附表
原告 侵權行為時間 侵權行為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帳戶 詹宗翰 112年10月18日 17時許。 撥打電話向詹宗翰佯稱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 112年10月18日 18時03分許轉帳49,986元; 18時09分許轉帳49,986元; 18時38分許轉帳49,985元, 均至彰銀帳戶。
TNHV-113-金簡易-13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