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
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林瑋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因颱風停止
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ULDM-111-金訴-202-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