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展宣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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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 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林瑋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因颱風停止 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ULDM-111-金訴-202-2024110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4號                    113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 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1、581、78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皆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6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ULDM-113-易-544-2024110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4號                    113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 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1、581、78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皆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6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ULDM-113-易-834-2024110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號 112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輔 佐 人 王貝鑫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1 號、第2475號、第2476號、第527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字第6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 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蔡明憲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 ,爰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ULDM-112-訴-481-20241101-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啓蘭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1-01

CHDM-113-易-628-20241101-2

簡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姸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35號中 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13年度偵字第7402、7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1-01

CHDM-113-簡上-154-2024110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MINH THANG(越南籍,中文姓名:吳明勝,本 判決以下均稱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166號、第6462號;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並經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16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偵字第20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第763號被告吳明勝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9時28分宣判 ,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 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4-11-01

CHDM-113-訴-763-20241101-2

金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芸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5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 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致本 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1-01

CHDM-113-金訴-405-2024110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89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1-01

CHDM-113-訴-799-2024110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芷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號詐欺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 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2024-11-01

CHDM-113-易-7-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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