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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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添盛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添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添盛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 期徒刑5年6月、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470號函 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 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32-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崇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6-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清宏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清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清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3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5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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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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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正元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正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元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處刑, 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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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嘉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10月、2年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445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 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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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健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健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健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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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7年及有期徒刑6年4月,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7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3-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永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永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年度易字第4473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0-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中簡字第779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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