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添盛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添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添盛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
期徒刑5年6月、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470號函
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
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CDM-114-聲保-32-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