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宗霈

共找到 172 筆結果(第 171-172 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續行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等。按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 第261號判決聲請續行訴訟及承當訴訟,未在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1)聲請(i)先位:異議、續行審理、承當訴訟;(ii )備位:再審、承當訴訟;(iii)OCR 回復原狀、其他救濟、 狀」明確記載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亦未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2024-10-07

SLDV-113-聲-112-20241007-1

小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謝昕伍 被 上訴人 魏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 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542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 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之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小額事件之上 訴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 第1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 28日已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並由代理人於同日將3萬5,000 元代為匯款至被上訴人帳戶,可參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3 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既已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為何被上訴 人還能再請求7萬元賠償。此事有違常理,請法院查明,並 廢棄原判決等語。惟核其民事抗告狀(按應為上訴狀之誤) 所載內容,無非係以原審未斟酌上訴人已另行賠償被上訴人 為理由,而就原審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有所指摘 ,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復未表明原 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2024-10-01

SLDV-113-小上-88-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