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OO(女、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丁OO(男、000年0月00日生),後
兩造於109年5月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聲請人任之,惟相對人既為未成年子女2人之母,依法
對於未成年子女2人仍負有扶養義務,相對人自兩造離異後
迄今,均未確實分擔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用,爰依行政
院主計處近期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臺中市民平均消費
支出標準計算未成年子女2人每月之扶養費用,請求相對人
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2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
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2人扶養費各新臺幣(
下同)1萬5000元,或法院所認適當之金額,如有遲誤1期履
行,當期以後之1、2、3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相對人未於審理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經本
院通知聲請人於113年5月8日到院行調查程序,其未遵期到
庭陳述,再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發函命其於10日內補正,
其已於113年5月31日收受送達,迄今仍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
院審酌,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報到單、訊問筆錄等在卷
可稽。是依本院職權調取之兩造戶籍資料、財產、所得資料
等,尚無從知悉兩造就未成年子女2人扶養費之數額、分擔
方式有無任何協議、未成年子女2人有無何必要費用之支出
,實難僅憑前揭資料逕予酌定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數額
及兩造分擔比例。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裁定確定之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2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聲
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2人扶養費各1萬5000元,或法院所認適
當之金額,如有遲誤1期履行,當其以後之1、2、3期之給付
視為亦已到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TCDV-113-家親聲-136-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