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溢
即 具保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 200號、偵字第26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祥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即具保人黃祥溢(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
國112年7月18日經拘提到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同年月19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
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9日點名單、訊問筆錄、具保
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第00000000號)附卷可按
(第26984號偵查卷第71至81、83頁)。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
院刑事報到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2日竹檢
云敦113助868字第1139048881號函附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
局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
、現場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3日中檢介
孝113助2003字第1139159431號函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檢還拘票、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鈞附卷可稽,且
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
(三)據上,可徵被告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將被
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TPDM-113-審易-2190-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