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有君紹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66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
例第 3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平等原則
、居住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二)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保障平
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居住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並因適用
違憲之系爭規定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5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
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
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
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