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約定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0
月23日止累計70,012元未給付,其中63,207元為本金;5,51
4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07元 葉偉恩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6024-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