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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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創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枝 代 理 人 高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玉山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張世駿 玉山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3年3月8日 7,396元 AD0577085

2025-03-20

PCDV-114-除-87-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理想好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112年12月26日 392,500元 1318831

2025-03-20

TPDV-114-除-336-202503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861

2025-03-19

PCDV-114-除-90-20250319-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蔡李秀蓮即李恭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 票掛失函及其為股票持有人李恭喜之繼承人之釋明文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已 向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掛失之證明文件、李恭喜 之繼承系統表等事項,該通知於民國114年1月3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即未能 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2025-03-19

SCDV-113-司催-408-20250319-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2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4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5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6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7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8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09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010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1 1000

2025-03-19

ULDV-114-除-12-20250319-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1385-4 股票 1 258

2025-03-19

CTDV-114-除-22-202503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霍士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士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0 113年2月7日 2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1 113年3月7日

2025-03-19

SLDV-113-除-669-20250319-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虞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3年11月1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余文林 華南銀行 七堵分行 (空白) 113年9月30日 25,000元 SD3110409 支票

2025-03-19

KLDV-114-除-7-20250319-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黃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0 333

2025-03-19

PCDV-114-除-66-20250319-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蓮 代 理 人 吳冠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陽明醫院謝景祥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6月15日 1,120,000元 FR8347186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

2025-03-18

CYDV-114-除-6-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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