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秋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廖秋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林進
福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63頁),依據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化股
112年度偵字第26981號
被 告 廖秋龍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秋龍飼養有黑狗1隻,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5時29分
許,本應注意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且不得疏縱寵物在道路奔走,以免妨害交
通,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
,未將黑狗以牽繩綁繫妥當,致黑狗自臺中市○區○○街000巷
0號1樓被告居處跑出,並於路面亂竄,適逢林進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區大德街與大德
街193巷交岔路口,林進福與黑狗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因
而受有左側第2,3,4,5,6,7,8肋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
臉部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進福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秋龍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進福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分隊處理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林進福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5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區大德街與大德街193巷交岔路口時,與廖秋龍飼養之黑狗發生碰撞之事實。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身為飼主,未善盡管理責任,就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有過失之事實。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影本 告訴人受有左側第2,3,4,5,6,7,8肋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臉部擦挫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與告訴人於112年5月17日達成和解,惟告訴人尚未具狀撤回
告訴,且經本署詢問告訴人和解履行情況,告訴人未回復等
情,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112年8月4日中檢介化112偵26981字第1129088874號函等在
卷可參,請審酌上開情境,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周奕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CDM-112-交易-1949-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