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范育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正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按本件聲請人提出本票二紙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本票裁
定,核其二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合計為3,400,000元,應徵聲
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故應為補繳。)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PHDV-113-司票-55-2024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