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純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純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黃純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
26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朝代百貨」店內,接
續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置於隨身之置
物包內,復承前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許,在同地點,接續徒手竊
取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商品得手。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純惠於偵訊中坦承不諱(速偵卷
第75至7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朝代百貨」店長林芷慧
於警詢時之指述(速偵卷第23至26頁)大致相符,並有監視
錄影畫面截圖、部分贓物之相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與贓物認領保管
單及附表所示之物交易明細等件(速偵卷第29至43頁)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接續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
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
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
一罪。
㈢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審金簡字第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2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簡字卷第29至31
頁),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固與累犯之規定相符,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開前案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罪質與本案不同,不法關聯性甚低,且卷內並無證據認定
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事由,爰裁量不
予加重本刑,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併予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
,其行為殊無可取;且被告除本案外,另有違反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
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附表編號
2至3、5至9所示之物業已返還告訴人,然附表編號1、4所示
之物未返還告訴人(參下述),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竊取物品價值;暨其自述國小
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自述案
發時有喝酒、吃安眠藥(速偵卷第13至16頁)之精神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竊取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取附表編號2至3、5至9所示之物,已發還告訴人,業
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速偵卷第25頁),並有11
3年8月26日贓物認領保管單(速偵卷第41頁)附卷可稽,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1 3M克淋濕防水透氣繃 2個 298元 2 沐浴乳 1個 39元 3 芳香防蟲劑 1個 15元 4 蜜粉 1個 179元 5 錢包 1個 199元 6 招財吊飾 1個 39元 7 手錶 1支 129元 8 褲子 1條 250元 9 胸針 1個 19元 合計: 1,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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