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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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祐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祐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祐德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 380號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本院 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2年2月22 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5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4年4月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789081號函檢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 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0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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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 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龍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處有期徒刑1年2月、民國112年11月14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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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遠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上訴字第4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2年8月23日入監執行 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為114年4月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10日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931 號函檢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 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 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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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6月、民國105年1 月29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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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凱前犯重傷害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民國108年7月18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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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阿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阿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阿興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4月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 第310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本院為該等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12年8月30日,因 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 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4年2月14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82911號函檢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 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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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連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13年7月、民國104年2月16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6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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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庭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庭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庭豪前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民國111年9月26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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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少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少凱前犯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11月、16年6月、民 國101年3月5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5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民國108年4月12日入監 ),在監執行中,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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