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麗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彭麗旬於民國92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32,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
7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
止累計104,502元正未給付,其中99,861元為本金;4,637
元為利息;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9,861元 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TTDV-113-司促-4281-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