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胡雅婷
一、債務人胡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雅婷前就讀私立開明工商、私立光華高商進
修學院邀同案外人胡永發(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
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
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5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
書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76,015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胡雅婷自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6,2
9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胡永
發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往生,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其繼
承人等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無從對其追索。 (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96元 胡雅婷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6,296元 胡雅婷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96元 胡雅婷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3920-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