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
4,324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2,561元) 1 利息 11萬4,835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1月14日 (31/365) 15% - 1,462.97元 2 違約金 11萬4,835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1月14日 1 - 300元 300元 小計 1,762.97元 合計 12萬4,324元
SJEV-114-重補-90-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