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朱雨薇
黃薰平
一、債務人朱雨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109元,及其中新臺
幣83,48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027元,及其中新臺幣
21,23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正卡持卡人朱雨薇 及附卡持卡人黃薰平於110年11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正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 ,附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另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
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
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朱雨薇及黃薰平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04720元(
其中正卡消費83,487元、附卡消費21,233元,但於113年11
月2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
費等,共計新臺幣10913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
款。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786-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