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月娥
選任辯護人 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壹日下午肆時於本院第
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5號被告蔡月娥涉犯毀損案件,前經辯
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颱
風而未能如期宣判,爰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
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
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
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PCDM-113-易-315-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