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訴訟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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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月娥 選任辯護人 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壹日下午肆時於本院第 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5號被告蔡月娥涉犯毀損案件,前經辯 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颱 風而未能如期宣判,爰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 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 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 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易-315-20241101-2

金訴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佑(原名許沅頡) 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陸日上午拾壹時貳拾伍 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被告王天佑涉有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 1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颱風而未能如期宣判,爰審酌本案證 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 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金訴緝-74-2024110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壹日下午肆時於本院第 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76號被告曾昱融涉犯妨害公務案件,前 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然 因颱風而未能如期宣判,爰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 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 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 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易-976-2024110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啓蘭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1-01

CHDM-113-易-628-20241101-2

簡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姸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35號中 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13年度偵字第7402、7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1-01

CHDM-113-簡上-154-2024110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MINH THANG(越南籍,中文姓名:吳明勝,本 判決以下均稱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166號、第6462號;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並經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16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偵字第20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第763號被告吳明勝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9時28分宣判 ,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 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4-11-01

CHDM-113-訴-763-20241101-2

金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芸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5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 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致本 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1-01

CHDM-113-金訴-405-2024110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良 鄭浩維 羅偉 彭志翔 方際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464、10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十四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期 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14時30分宣判,茲因共同被告曾彥勳原訂審理期日即113 年10月31日因遇颱風假而無法進行,而須另訂期日調查證據 ,審酌其餘共同被告之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且為使共同被告曾 彥勳於同日宣判,以節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1-01

CHDM-113-訴-610-2024110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89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1-01

CHDM-113-訴-799-2024110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芷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號詐欺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 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2024-11-01

CHDM-113-易-7-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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