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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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白璟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白璟錡(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00號,於 民國111年10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白璟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莊谷中地政士報明債權及為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白璟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0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白璟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 字第120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 繼承人白璟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28

CHDV-113-司家催-67-20241128-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陳鳳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㈡提出與聲請狀相同印文、申請目的為「陳報遺產清冊」之印 鑑證明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28

CHDV-113-司繼-1768-20241128-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郭慧瑩 代 理 人 劉科誼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道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道(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里 ○○巷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5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道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27

CHDV-113-司繼-2115-20241127-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邱壹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埔心鄉羅 厝村羅厝路一段109巷27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樂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21

CHDV-113-司繼-2087-202411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陳韋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志國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志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路00號之1)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死亡,聲請人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志國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20

CHDV-113-司繼-2084-20241120-1

司家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張玉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王張玉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民 國113年6月1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張玉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莊谷中地政士報明債權及為 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 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張玉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55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張玉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145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 承人王張玉里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65號卷宗,核無不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19

CHDV-113-司家催-68-20241119-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李維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萬,及 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 幣肆佰參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19

CHDV-113-司繼-836-20241119-2

司家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林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民 國94年10月30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詹連財律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86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丞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118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 承人林丞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18

CHDV-113-司家催-70-20241118-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黃瑩榕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俊志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俊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路○段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俊志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18

CHDV-113-司繼-2061-20241118-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粘桂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粘阮錦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粘阮錦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 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粘阮錦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4-11-14

CHDV-113-司繼-2038-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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