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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林睿羚 代 理 人 潘妤婕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4,931元之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113年8、9月工資 、資遣費部分成立調解,相對人既同意於113年11月20日前 給付聲請人64,931元,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 另有調解紀錄附件、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代理人之公務電 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從而,聲請人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2024-12-27

KSDV-113-勞執-79-20241227-1

勞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江雪 邱奕庭 張瑋亭 關渝潔 相 對 人 京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一)至(四)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吳江雪 新臺幣125,489元、聲請人邱奕庭新臺幣52,585元、聲請人張瑋 亭新臺幣134,343元、聲請人關渝潔新臺幣111,423元之內容,以 及(五)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4年1月31日以前向勞 工保險局提出為勞方吳君等4人(即相對人等4人)補提繳勞工退 休金未提繳之金額,其應提繳之數額應以勞工保險局核算為準」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吳江雪新臺幣(下同) 125,489元、聲請人邱奕庭52,585元、聲請人張瑋亭134,343 元、聲請人關渝潔111,423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未提繳 之金額,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 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2024-12-26

SLDV-113-勞執-64-20241226-1

勞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綺湲 相 對 人 奎克義享天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調解成 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3,750元,於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前匯款至聲請人原薪轉 帳戶。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 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 3年11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3,750元,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會議紀錄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2024-12-25

CTDV-113-勞執-65-20241225-1

勞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子玲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陸 拾參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 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 1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9,363元 ,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 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2024-12-25

SLDV-113-勞執-65-20241225-1

勞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錢薇安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聲請人113年8、9、10月份積欠工資合計新 臺幣(下同)140,498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於113年10 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3年8月份積欠工 資47,245元、113年9月份積欠工資44,174元、113年10月份 積欠工資49,079元(含勞保爭議),合計給付140,498元, 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詎相 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原領 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 件(見本院卷第12-19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 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4-12-25

SLDV-113-勞執-67-20241225-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旻秀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3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9,430元、資遣費4, 009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 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93-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謝秉勲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4,10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8,553元、資遣費45 ,549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67-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姚馨貽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3,62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71,156元、資遣費14 2,464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52-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簡珮承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9,47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33,235元、資遣費19 6,236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65-20241224-1

勞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游駿鵬 相 對 人 正益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結果第二項所載「資方同意補發勞方在職期間工資差額,共計 新臺幣31萬8,338元,將分32期給付,自106年6月30日至109年1 月30日止,每月30日為付款日(逢2月份付款日為27日),第1至 31期分別為新臺幣1萬元,第32期為新臺幣8,338元,付款日如遇 例假日,順延至工作日。」之內容,於新臺幣25,900元範圍內,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 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06年6月30日起至109年1月30日止,按月 分期給付聲請人工資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萬8,338元 。然相對人僅以政益全球、張寶丹、李坤政等名義轉帳還款 共計29萬2,438元,迄今尚欠25,900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 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 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玉山銀行員林分行存戶交易明細、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 (見本院卷第13、14、25至47頁)。又上開調解內容並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不適於或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2024-12-24

CHDV-113-勞執-1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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