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即曾瑞林間請求
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TPEV-114-北補-305-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