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林家年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
出住所地於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7樓之租賃契約,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
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TPEV-113-北司補-4137-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