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健宏
代 理 人 徐晟芬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健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廖健宏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7月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後因無力負擔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
豐銀行)所提供之還款條件而調解不成立,並向本院聲請更
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每月約為20,000元至25,0
00元,每月支出為19,172元,名下僅一張健康險保單,無其
他財產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員工職務證
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1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27至45、49至51頁、本院卷第6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或職業工會,且無從事小額
營業活動。又聲請人前於113年7月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1號調解事件受理
在案,嗣於113年8月29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
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
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㈡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
所示5,533,100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
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
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9、43頁、本院卷第51至59、
75至79頁),顯示聲請人僅有一張凱基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
保險之健康險保單外,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
,亦無其餘財產,郵局之結餘為2,004元,土地銀行、中信
銀行、彰化銀行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另收入來源部分,聲
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至25,000元,據聲請人提出之員工職務
證明書及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
知(調解卷第45、47頁,本院卷第63頁),聲請人於111年
度、112年度之薪資所得共為56萬元,與員工職務證明書所
載111年度薪資26萬元、112年度薪資30萬元大致相符,則11
1年7月至同年12月之薪資約為13萬元、112年全年為30萬元
,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袋可知(本院卷第65至71頁),其
113年1月至6月之工作收入分別為20,000元、16,000元、24,
000元、28,000元、30,000元、24,000元,共計為142,000元
,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為572,000元【計算式
:13萬元+30萬元+142,000元=572,000元】,聲請更生後迄
今,均任職於祥鼎企業社擔任約聘電梯安裝員,113年7月至
11月之工作收入分別為24,000元、24,000元、28,000元、30
,000元、20,000元,共計為126,000元,且聲請人自述於111
年7月迄今均未領取任何補助(本院卷第47頁),是聲請人
於聲請更生後之平均收入暫以25,200元計算【計算式:126,
000元5月=25,200元】。
㈣又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
即19,172元計算,合於上開規定,可如數列計。另聲請人陳
報並無扶養人口。
㈤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無其他
有價值之財產,聲請更生後,以上開每月25,200元之收入扣
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9,172元後,每月餘額為6,028元【計算
式:25,200元-19,172元=6,028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
人現年59歲(55年出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
約6年,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迄至法定退休年齡之
際,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
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
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無法清償債務,且聲請人之清償能力
處流動狀態,聲請人亦具狀表明有償債意願(本院卷第47頁
),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
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721 161,668 4,476 215,865 無 調解卷第87頁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信用卡費 2 305,374 564,535 112,534 982,443 無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信用貸款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227 149,022 14,832 394 212,808 無 調解卷第91至93頁 自95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17.8%,利息為83,759元;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15%,利息為65,263元,此筆係現金卡費,總額為213475元,但已受償667元,故餘212,808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5,976 79,832 2,133,360 2,829,168 無 調解卷第101頁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信用卡費 5 64,845 186,996 584 14,036 266,461 無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現金卡費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9,065 942,989 500 1,262,554 無 調解卷第105至127頁 前期利息為296,555元;自100年1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15%,利息為646,434元,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此筆係信用卡費 7 1,739 1,008 6,000 8,747 無 自101年12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5%,受讓自威寶電信,此筆係電信費 8 13,274 7,579 36,000 56,853 無 自102年2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5%,受讓自遠傳電信,此筆係電信費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760 236,842 2,250 317,852 無 調解卷第129頁 自95年1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19.71%;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15%,此筆係信用卡費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132,319 16,200 188,519 無 本院卷第29頁 利息暫計算至113年12月11日,此筆係信用卡費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210 634,888 2,540 836,638 無 本院卷第33至37頁 前期利息31,406元;自96年5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19.71%,利息為325,625元;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12月15日,利率為年息15%,利息為277,857元,此筆係信用卡費 1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338 500,893 698,231 無 本院卷第41至45頁 自95年8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息為28,101元;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12月18日,利率為年息14.99%,利息為472,792元,此筆係現用卡費 小計 1,934,529 3,598,571 2,284,236 59,470 7,876,139 編號3受償667元,故總額為餘7,876,139元。
TYDV-113-消債更-576-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