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0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一、原告與被告尤子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932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4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2.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按逾期
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
逾期3期收取1,200元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TCEV-113-中小-4807-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