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6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金詩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3~7樓以及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KSDV-113-司執-122667-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