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禾豐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鴻文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宗哲
姚添義
蘇春發
陳盈盈
簡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啓烽間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TPSV-113-台聲-1238-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