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律師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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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聲
最高法院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平交易 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49-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禾豐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鴻文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宗哲 姚添義 蘇春發 陳盈盈 簡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啓烽間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38-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婚姻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謝郁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周筱珊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39-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侯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75-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48-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饒淑伊等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 間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47-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林佳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薛壹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111年度台再字第18號、113年度 台上字第17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本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239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事件各共為新臺幣 四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目的在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 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據此而論,依確定終局判 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 訴訟費用,自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是其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人以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嗣 經本院111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駁回,該訴訟費用應由聲 請人負擔,則聲請人不得請求相對人賠償此部分訴訟費用, 自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其此部分聲請, 因無實益,不應准許。至其聲請核定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 39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 ,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33-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 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 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98%,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 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37-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直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余鍾莉玲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44-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服務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陳信至律師 許毓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1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01-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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