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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興浩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興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浩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8年3月,於民國109年5月13日送監執行。茲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 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6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6年8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6月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3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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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騰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騰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騰碩因詐欺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9月,嗣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已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 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7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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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凱樂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凱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凱樂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90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是受刑人經假釋後既尚在 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4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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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富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富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7 月10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025-01-20

TYDM-114-聲保-5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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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 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2 月2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1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6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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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彭心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由本院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於民國110年11月5日送監執行,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4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8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 為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28日,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4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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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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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姵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姵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姵亘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1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9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2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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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碩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碩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碩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 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已於112年11月2日入監 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 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870號核 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6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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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智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智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2年4月22日送 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2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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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雅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雅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7月,於民國109年2月18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 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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