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65號
原 告 林佩瑩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吳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志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萬5,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簡-2665-20241212-1